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事项代码:5049
分项名称:新设备案、调整备案、停办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职〔2010〕4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由职业成人教育科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和事项审批。
(二)审批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三)法律效力
经备案后,中等职业学校方可进行新专业的招生和教学。
(四)审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
五、审批条件
(一)新设备案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
2)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3)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4)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5)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6)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二)调整备案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参照新设备案的情形。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三)停办备案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专业不符合学校发展需要或区域产业发展需要。
2)专业不具备调整的条件。
3)妥善安置原专业学生和教师。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
原件 |
3 |
纸质 |
控制专业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2 |
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4 |
《学校发展规划》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5 |
《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6 |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7 |
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8 |
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
原件 |
1 |
电子报件 |
网上填报 |
2.调整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专业调整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包含调整原因、基本条件、专业近三年的办学规模和教学计划等。 |
3.停办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办学现状、停办原因、今后思考等。 |
2 |
安置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包括学生和教师的安置。 |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申请表
停办:申请报告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每年10月进行预备案,12月初将上网登录材料网上备案。
(二)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3个月内。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科
接收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03室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职业成人教育科
(二)电话咨询
(021)6971395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二)电话投诉
(021)69713869
(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法制科(信访办)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设备案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中等职业学校提出设立新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申请,经评估通过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专家评估
2.适用情形
中等职业学校提出设立新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申请。
(二)调整备案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中等职业学校提出调整某专业的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备案。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中等职业学校提出调整某专业的申请。
(三)停办备案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中等职业学校提出停办某专业的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备案。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中等职业学校提出停办某专业的申请。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申请学校自行公开审批结果。停办备案的在青浦教育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