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26号)。为建立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并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继续保持本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安全、高效、优质运行,现就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2009年我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特别是初中教育的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有利于构建以学业考试为基础,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标准、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学校的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实行规定内容的“网上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中招工作的服务功能,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计划的编制、管理与执行
2009年我区初中毕业生总数将近3900人左右,计划高中阶段入学率为98%,普职比为54:46左右。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兼顾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的目标,兼顾各类学校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充分考虑本区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的愿望。
1、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专、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调整下达后,在市教育考试院和区教育局的指导和管理下,由区教育考试中心落实。
2、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在填报志愿前向考生及社会公布在本区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及招生录取的原则、办法、程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区教育考试中心公布的招生计划,仅指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外区县学校)在本区的招生数,不含本区高中阶段学校在外区县的招生数。
4、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凡已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的调整和转移,必须按市教委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5、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规定,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规定,在完成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后的基础上,按市教委批准的“择校生”计划数执行。
6、普通高中班级学额按每班38人投档。
三、志愿填报工作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3)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4)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先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学校的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已录取的志愿学校,一经录取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同样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要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慎重填报,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不能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我区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投档分数分别为青浦高级中学、朱家角中学、青浦一中公费投档线下浮20分。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并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同时要充分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填报确认志愿工作在2009年5月31日前结束。
5、“提前推荐生自主录取”(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推荐和自荐,由招生学校按计划自主录取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三)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以利于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考试工作
(一)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参加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
(二)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等7门学科。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3、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
4、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5、理化实验操作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在2009年5月底前举行。
6、在本区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校要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如下(按考试日期顺序):
4月11日 |
体育(体育与健身) | |
5月底前 |
理化(理科)实验技能 | |
5月23日(周六) |
上午8:30—9:4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往届、返沪毕业生) |
6月20日(周六) |
上午8:30—10:10 |
语文 |
下午2:00—3:40 |
物理、化学 | |
6月21日(周日) |
上午8:30—10:15 |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
下午2:00—3:40 |
数学 | |
下午4:00—5:1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个别考生) |
(四)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考生均需参加当年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一般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教育考试中心要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阅卷工作,语文、数学、英语、理化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其他学科的考试阅卷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和市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的精神,评卷人员须遵守《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切实使阅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六、招生录取工作
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档录取批次为:(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2)提前录取类学校招生(含高中“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3)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中职校“自荐生”招生需填报在本批次的第一志愿;(4)征求调剂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
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两部分,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仅招收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两类“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条件,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审核,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具有2009年中考报考资格的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考试中心,由区考试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 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报考区考试中心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考试中心审定。区考试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个志愿。推荐生还需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荐生可填写《2009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4)“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考试中心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根据分区(县)招生计划的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阶段。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学生数不得大于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区考试中心备案。
(5)被预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招生学校根据预录取名单进行正式录取。
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6)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自荐生,由学生自荐并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将学校填报在志愿表统一录取批次的第一志愿,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学校择优自主录取。
2.“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考试中心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我区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批次
1.提前录取志愿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①区考试中心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②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②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③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考试中心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三)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
1、考生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和区教育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9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7、2009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跨区县招收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8、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县中招办不能投档,招生学校也不能录取。
(四)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资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一经发布,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区考试中心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录取总分同分,按下列顺序优先录取:(1)志愿在前(2)未录取的推优生(3)市统一学业考试总分高者(4)市统一学业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高者;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物理单科考分。如果仍相同,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考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区教育考试中心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本区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可在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网站(http://kszx.qpedu.cn)查询。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要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管理人员。要按照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积极采取考生网上报名、电子档案采集、网上阅卷和录取的现代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中招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结构,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料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四)严格执行市中招数据统计口径和标准,区教育考试中心要统一按“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区教育考试中心上报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2009年的中招工作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五)监督电话:69713786 69713937
附件:
1、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填报志愿须知
5、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6、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7、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教 育 局
二○○九年三月二六日
主题词:高中阶段 招生 意见 | ||
抄送:区考试服务中心。 | ||
青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
2009年3月26日印发 |
|
(共印50份)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加分幅度 |
先进奖励 |
1 |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
上海市教委 |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
2 |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 |
3 |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
政策性照顾 |
4 |
烈士子女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民政部门 |
降20分录取 |
5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部队师级以上 单位 |
降20分录取 | |
6 |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
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
原上海迁出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降12分录取 | |
7 |
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
考生 |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省市级公安局 |
降10分录取 | |
8 |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侨务部门 |
降8分录取 | |
9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民族事务部门 |
降8分录取 | |
10 |
台湾省学生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 台办 |
降8分录取 | |
11 |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
考生 |
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
降8分录取 |
注:上述项目加分不可累计。
附件2:
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序号 |
公示项目 |
公示部门 |
公示日期 |
1 |
政策要点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
2 |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
3 |
主要工作日程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
4 |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5月10日前 |
5 |
民办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人数和2008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
区(县)中招办 |
5月10日前 |
6 |
考试日程 |
市教育考试院 |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
7 |
考场规则、考点安排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6月20日前 |
8 |
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分数线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按招生批次逐批公布 |
9 |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4月10日前 |
10 |
本市应届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生数额,推荐(自荐)生名单 |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
4月30日前 |
11 |
应届返沪生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5月14日前 |
12 |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6月17日 |
13 |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7月13日 |
14 |
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要求、录取办法 |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4月5日前 |
15 |
各初中学校“名额分配法”招生的资料(含分配到的招生学校及名额数等) |
区(县)中招办、初中学校 |
5月10日前 |
16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学校 |
6月20日前 |
17 |
政策性照顾和先进奖励考生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6月20日前 |
18 |
监督电话 |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
随相关文件公布日起 |
附件3:
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考生登记号(7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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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学籍号
提前录取志愿 |
普通高中类 |
学校代码 |
学 校 简 称 | ||||||||||||||||||||||
零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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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分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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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职校类 |
志愿顺序 |
学校代码 |
学校简称 |
志愿顺序 |
学校代码 |
学校简称 | |||||||||||||||||||
航空服务专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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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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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专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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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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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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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 | ||||||||||||||||||||||
统一录取志愿 |
志愿 顺序 |
学校代码 |
学校简称 |
志愿 顺序 |
学校代码 |
学校简称 |
志愿 顺序 |
学校代码 |
学校简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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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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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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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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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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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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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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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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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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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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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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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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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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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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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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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征求志愿( ) | |||||||||||||||||||||||||
考生签字(本人已阅读并知晓“填报志愿须知”): 日期: 年 月 日 |
家长(监护人)签字(本人已阅读并知晓“填报志愿须知”):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业考试成绩 |
语文 |
数学 |
外语 |
物理 |
化学 |
体育 |
原始总分 |
加分 |
录取总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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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填报志愿须知”见反面
2、往届生和返沪生不填写学籍号
附件4:
填报志愿须知
一、参加报考的考生,必须慎重填写《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志愿表上交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后不得更改。
二、提前录取志愿栏
1.“零志愿”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以及有特殊要求招生的回民中学、久隆模范中学。上述学校的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三线单位的考生,考生可填报一所上述跨区(县)招生的学校。
2.考生填报“名额分配”志愿必须参照分配到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
3.“航空服务专业” 、“艺术类专业”为中专、职校、技校中的特殊专业招生,须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填报方为有效。
4.艺术类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是否愿意调剂录取,请在括号内填入“愿意”或“不愿意”,不填的视作不愿意。
5.考生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栏或填报后未被录取,不影响统一录取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三、统一录取志愿栏
本栏设置15个志愿,考生可自主填报在本区(县)、三线单位公布招生计划的各类学校。统一录取志愿中“是否愿意征求志愿”栏内,请在括号内填入“愿意”或“不愿意”,不填的视为不愿意。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考生需将自主招生学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中的第一志愿内。
四、填报志愿时,必须认真核查在本区(县)、三线单位招生的学校计划及说明要求。学校代码与学校简称必须保持一致,如有差错,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五、考生须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水笔填表,书写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经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5: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学生须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须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附件6:
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区(县) 推荐学校(盖章) 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个人信息情况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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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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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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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
健康状况 |
|
入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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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编 |
|
家庭电话 |
| ||||||||||||||||||||||||||||||||
综合素质评价 | |||||||||||||||||||||||||||||||||||||
德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
思想品德 |
热爱祖国 |
|
| ||||||||||||||||||||||||||||||||||
勤奋自强 | |||||||||||||||||||||||||||||||||||||
诚信守法 | |||||||||||||||||||||||||||||||||||||
文明礼貌 | |||||||||||||||||||||||||||||||||||||
团结合作 | |||||||||||||||||||||||||||||||||||||
社会实践 |
学农学军 |
| |||||||||||||||||||||||||||||||||||
实践活动 | |||||||||||||||||||||||||||||||||||||
劳动表现 | |||||||||||||||||||||||||||||||||||||
德育学科学习 |
学习表现 |
| |||||||||||||||||||||||||||||||||||
学习能力 | |||||||||||||||||||||||||||||||||||||
学习成绩 | |||||||||||||||||||||||||||||||||||||
智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
学习表现 |
学习态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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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惯 | |||||||||||||||||||||||||||||||||||||
实践能力 |
实验操作能力 |
| |||||||||||||||||||||||||||||||||||
技术操作能力 | |||||||||||||||||||||||||||||||||||||
学科实践能力 | |||||||||||||||||||||||||||||||||||||
学习能力 |
阅读交流表达 |
| |||||||||||||||||||||||||||||||||||
科学探究 | |||||||||||||||||||||||||||||||||||||
学习成绩 |
基础型课程 |
科目 总评成绩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科学 |
地理 |
物理 |
化学 |
生命科学 |
历史 |
社会 |
思想品德 |
体育与健身 |
音乐 |
美术 |
艺术 |
信息技术 |
劳动 技术 | ||||||||||||||||||
六年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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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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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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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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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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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型课程 |
科目 |
成绩 |
科目 |
成绩 |
探究型课程 |
科目 |
起讫时间 |
导师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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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
健身锻炼 |
活动参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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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能力 | |||||||||||||||||||||||||||||||||||||
身体健康 |
体质健康 |
| |||||||||||||||||||||||||||||||||||
卫生习惯 | |||||||||||||||||||||||||||||||||||||
体育学科学习 |
个体发展 |
| |||||||||||||||||||||||||||||||||||
学习能力 | |||||||||||||||||||||||||||||||||||||
美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
艺术活动 |
活动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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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欣赏 | |||||||||||||||||||||||||||||||||||||
美育学科学习 |
学习表现 |
| |||||||||||||||||||||||||||||||||||
学习能力 | |||||||||||||||||||||||||||||||||||||
社会实践(校内外)经历 |
区(县)级以上获奖记录 | ||||||||||||||||||||||||||||||||||||
突出表现、特长项目及等级记录 | |||||||||||||||||||||||||||||||||||||
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意见 学校(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意见 | |||||||||||||||||||||||||||||||||||||
班级推荐意见 |
学校推荐意见 |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意见 | |||||||||||||||||||||||||||||||||||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区(县) 学校 考生登记号 学籍号
个人信息情况 |
|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
籍 贯 |
|
健康状况 |
|
入团年月 |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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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
| ||||||||||||||||||||||||||||||||
综合素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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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智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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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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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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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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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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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学科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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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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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美 |
评价内容 |
评价结果 |
总评 |
| ||||||||||||||||||||||||||||||
健身锻炼 |
|
|
艺术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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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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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学科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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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科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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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基础型课程 |
科目 总评成绩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科学 |
地理 |
物理 |
化学 |
生命科学 |
历史 |
社会 |
思想品德 |
体育与健身 |
音乐 |
美术 |
艺术 |
信息技术 |
劳动 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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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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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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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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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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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型课程 |
科目 |
成绩 |
科目 |
成绩 |
探究型课程 |
科目 |
起讫时间 |
导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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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校内外)经历 |
区(县)级以上获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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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表现、特长项目及等级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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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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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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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应届返沪考生不填写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