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各小学、初中:
根据沪教委财[2004]60号、61号,沪价费[2004]039号、042号,沪财联[2004]28号、30号文件,及最新上级精神,经研究对我局原制定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希望各校自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务必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见附件一、附件二)收费,确保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1、青浦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2、青浦区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省市学生借读收费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