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青浦教育 点击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事项代码:5038

分项名称:就读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第九条: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上海市工读学校收生管理若干规定》(沪教政(94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青〔200743号)。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由法制科(未保办)负责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

(二)审批内容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三)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后,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就读。

(四)审批对象

本市户籍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五、审批条件

就读申请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1)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青少年学生;(2)初一至初三学生,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教育不改,家庭确无管教能力的学生。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二)就读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2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书,或原学校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3

户口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当场退回

4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当场退回

5

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书,或原学校申请书;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文书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教育局法制科(未保办)

接收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

(二)电话咨询

0216971390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

(二)电话投诉

02169713869

(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法制科(信访办)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材料准备齐全后送区教育局审批。审批通过的,安排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就读;未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申请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申请的。

十六、决定公开

本行政审批结果仅对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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