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事项代码:5038
分项名称:就读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第九条: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上海市工读学校收生管理若干规定》(沪教政(94)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工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青〔2007〕43号)。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由法制科(未保办)负责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
(二)审批内容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三)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后,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就读。
(四)审批对象
本市户籍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五、审批条件
就读申请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1)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青少年学生;(2)初一至初三学生,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教育不改,家庭确无管教能力的学生。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的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二)就读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
2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书,或原学校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 |
|
3 |
户口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当场退回 |
4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当场退回 |
5 |
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书,或原学校申请书;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三)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文书
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申请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教育局法制科(未保办)
接收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二)电话咨询
(021)69713909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二)电话投诉
(021)69713869
(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法制科(信访办)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楼223室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材料准备齐全后送区教育局审批。审批通过的,安排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就读;未通过审批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申请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申请人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申请的。
十六、决定公开
本行政审批结果仅对申请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