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青浦教育 点击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事项代码:5053

分项名称:新办、注销

三、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2〕55号)。

《青浦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意见》(青府办发〔2012〕141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青浦区教育局,由区教育综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法制科负责业务办理。

(二)审批内容

校车使用许可。

(三)法律效力

经许可的车辆可以用于接送学生和学前儿童上下学。

(四)审批对象

青浦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

(二)注销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无。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自有

校车

租赁

校车

要求

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原件

3

所填信息准确真实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4

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6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7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8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由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9

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10

驾驶员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11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12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复印件

1

与原件一致

13

校车服务提供者客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

与原件一致

14

车辆租赁合同

复印件

1

--

与原件一致

2.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区交警支队盖章

2

原校车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注销: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校车使用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教育综合管理中心

接收地址: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一楼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一楼

(二)电话咨询

021)5985995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223室

(二)电话投诉

021)69713869

(三)网上投诉

——监督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法制科(信访办)

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教育局二223室

邮政编码:201799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基础教育科、各镇社会事业科初审,区交警支队、区交运局提出审查建议,区教育局提出终审建议,区校车办审批决定。

2)审查方式:纸质材料审查、现场查验。

2.适用情形

各级各类学校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应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证。

(二)注销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区教育局审批决定,区交警支队收缴原校车标牌。

2)审查方式:纸质材料审查。

2.适用情形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十六、决定公开

新办: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发校车使用标牌张贴在车辆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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